预征收转正式征收需要多久
时间:2023-08-10 12:20:10 4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预征收转正式征收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公告发布到正式征收的时间准确地说应该是预征收公告至落实货币并交付土地的时间,虽然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应当同时公告,但是对于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的时间是不少于30日,即公开时间是不少于30日;

2、征地预公告发生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此时征收工作尚未正式开始,目的是告知征地基本信息,并且开始征求村民意见,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预征收模式,被拆迁人应当注意?

在一些号称“2个月内签约率突破95%”的征收项目中,看似一团和气的背后,却隐藏着现今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中存在的一个值得广大被征收人高度警惕的现象——预征收,也叫模拟征收。

在明律师认为,这类征收活动表面上风风火火,效率极高又合乎民意,实则是违反现有法律规定,存在侵害被征收人权益巨大风险的怪异做法。

那么,所谓的“预征收模式”究竟存在什么样的猫腻呢被征收人为什么要对此保持高度警惕呢

我们先来最直白的讲一下什么是预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征收的法定程序一定是先就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再顺序开展调查登记、入户评估、协商签订补偿协议直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司法强拆。

而所谓的“预征收”,则是一些地方琢磨出来的一套全新模式,即先组织潜在的被征收人进行“预签补偿协议”,将补偿标准、数额、方式都谈好了,之后待预签约达到一定比例时(如80%-95%),让房屋征收决定生效,正式启动补偿和搬迁工作。

最直观的看,这种模式打乱了《条例》明文规定的征收补偿顺序,是在法外创立了一个新的程序,属于严重违反上位法规的情形。

那么这么干究竟对被征收人一方有什么危害呢首先要明白一点,这种模式对于征收方肯定是有利的,不然它不会发明这个东西。

有利在哪儿呢就是它利用程序手段将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强行“捆绑”——抓住了被征收人想搬新居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遍迫切愿望,在预签约之初以“如果你不签约项目就启动不了,搬迁就遥遥无期”为由对被征收人群体进行变相“要挟”,使得一些善良的被征收人出于“集体”利益的考虑而在匆忙之中选择了签约。

这样,征收方就得以挟集体利益来逐一对被征收人进行击破,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较高的签约率。

此时,预先设计好的“由量变到质变”发生,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剩下的20%以内的未签约户一下子就沦为了少数派,站到了绝大部分已签约被征收人的对立面。

“发动群众斗群众”的目的再度达成,最后这部分少数即使对补偿数额非常不满,也往往会迫于形势压力而选择签约。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事宜的协商、博弈空间被大大压缩,所承受的来自外界的签约压力却是明显加大,坐收渔利的就只有征收项目的发动者了。

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结果,在此类模式的运用之下无疑将层出不穷,最终受损的就是被征收人获取公平、合理补偿结果的权利。

对此,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以下几点:

其一,从法律性质上讲,预征收模式完全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系明显的程序违法。

但就现阶段而言,有在各地愈演愈烈之势。

预征收的实质,是一种协议拆迁,是将本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的责任变相转嫁给被征收人的行为。

现实中,这种模式多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中。

而在集体土地上面临所谓“旧村改造”项目时,则一般采用更加“著名”的腾退拆迁模式。

其二,被征收人一定要明白,预签约行为的实质法律后果,与正常征收程序中的签约行为是没有任何区别的。

因此,如果你对征收补偿安置结果尚存不满,就一定不可轻易进行所谓的“预签约”。

否则,你的行为不仅是给自己戴了紧箍咒,更会成为对其他被征收人也就是街坊邻居的实际压力来源。

现实中,征收方往往拿着90%以上的签约比例强调自己的项目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90%了还不是公共利益么殊不知,这个90%的得来,实际带有“连哄带骗”的嫌疑,与《条例》所规定的公共利益的含义根本不是一回事儿。

在《协议拆迁的种种阴谋,在明律师为你逐一揭穿……》一文中在明律师曾讲过,应对此类拆迁的关键就是不要轻易在任何名头的协议、合同上签字。

你不签字,项目就启动不了,就有望为自己的维权博弈赢得宝贵的时间和空间。

一旦签约比例在短时间内迅速提升,留给被征收人一方运作的空间就会大打折扣,被征收人就将落入“自己刨坑自己埋”的尴尬境地。

其三,预签约模式泛滥所反映的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是,在征地拆迁领域有法有规可依的情况下,却到处都在发生以各种名义、手段、马甲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事情。

预签约是一个,腾退是一个,先行用地又是一个……这就意味着,解决上述情形下的补偿安置问题已不完全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牵扯众多的利益纠葛的平衡过程。

因此,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协助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与征收方进行协商、沟通、谈判,便是解决问题最为高效、可行的方式。

贸然起诉至法院,结果很难对被征收人有利,反而可能是费力不讨好的无用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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