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基本常识有哪些
时间:2023-04-30 18:41:49 12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协议离婚的基本常识有哪些

协议离婚的基本常识有:

1.夫妻双方协商好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2.签订离婚协议书

3.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4.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给付孩子抚养费标准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三、我国人民法院协议离婚程序

我国人民法院协议离婚程序如下: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3.冷静期。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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