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刑满释放后前往派出所办理户口变更手续的相关规定。正常的刑满释放不需要到派出所报道,但必须持刑满释放证去公安部门重新办理上户口手续,身份证只要没有过期就能正常使用。释放证明文件会被邮寄至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如果没有附加刑,则不需要报道。需要定期到派出所报到,否则可能会被罚款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服刑结束后,前往派出所办理户口变更手续。正常的刑满释放是不需要到派出所报道的,但必须持刑满释放证去公安部门重新办理上户口手续,身份证只要没有过期就能正常使用。正常情况下释放证明文件会被邮寄至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如果没有附加刑,则不需要报道了。是否需要定期到派出所报到,要看派出所是否宣布了这项规定。如果有此规定应当遵守,否则就会以违反规定为由,没收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派 出 所 要 求 服 刑 释 放 者 定 期 报 到 , 是 否 合 法 ?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该行政拘留案件的相关材料作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管辖的决定,并通知被处罚人。
因此,派出所要求服刑释放者定期报到,属于行政拘留决定执行完毕后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前提是被处罚人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赦免。同时,在五行刑释放者定期报到的情况下,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按时报到,否则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
刑满释放者前往派出所办理户口变更手续时,需持刑满释放证去公安部门重新办理上户口手续,无需到派出所报道。如无附加刑,则无需报道。但需遵守法律规定,按时到派出所报到。否则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四条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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