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拆迁给的补偿款太低了怎么办
政府拆迁补偿款太低的,被拆迁人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阻滞拆迁方的拆迁进程,技巧性“拖”,以时间换金钱。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及拆迁行政行为的程序性,拆迁方在作出征收决定后,往往希望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时,被拆迁人通过一系列法律手段:申请听证、复议,提起诉讼、申诉等,会在一定程度上拖延时间,让拆迁方没办法按期进行。拆迁方为了拆迁项目的如期完成,往往会作出一些妥协和让步。在这样的情形下,被拆迁人是有希望提高自己的拆迁补偿利益的;
2、抓住拆迁方具体征收行政行为的违法点,向行政拆迁方施压。行政官员基于巨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业绩的诱惑下,作出的征收行为在实质或程序上或多或少会有一些违法之处。抓住这些违法点,要求确认违法并撤销,这对于拆迁方的征收进程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并且对部门负责人的政绩也会产生负面影响。所以只要有违法点的确认判决,就会给行政方造成很大的压力。在此压力下,行政机关为了不扩大影响,往往会提高补偿额了事,这样也就能保障我们被拆迁人的补偿利益了;
3、增加自身谈判筹码,给拆迁方找台阶下。没有任何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漫天要价在任何时候都是不会得到满足的,拆迁方坚守补偿金额底线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担心过高的补偿会使得其他被征收人纷纷效仿。因此,被拆迁人要想提高自己的补偿利益,需找出自身的合理的与众不同之处,为自己增加谈判筹码,同时也要在适当的时机让步,给拆迁方找台阶下。具体筹码是指:
(1)要保证自己的房屋在。只要房屋不被强拆,什么价格都好谈。房屋一旦被毁损、灭失,被拆迁人失去最大的谈判筹码,那么能争取补偿利益的空间也会缩小;
(2)要善于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去确认其违法性,这样才能有谈判的平等地位,才能有利于争取补偿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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