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出现纠纷进行民事诉讼时往往由当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若是出现合同纠纷时就属于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了解纠纷类型确定管辖部门是很重要的。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般应当由被告的住所地或者位于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不动产纠纷,因而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无需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但是如果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则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二、合同纠纷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1、因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可以协议确定受诉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既侵权又违约的
1、当事人一方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损害,发生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由法院根据诉讼性质依法确定管辖。
2、不归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物业管理纠纷虽是因不动产的管理引起的纠纷,但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是专属管辖
理论中,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之规定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一)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规定)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而物业服务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共有权)密切相关。基于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理所当然地适用专属管辖之规定。
(二)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理由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个分类,《民事诉讼法》也没有其他特殊规定,因此,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管辖的一般规定,亦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