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结婚登记制度,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需持所需证件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婚姻登记申请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应审查双方提交的证件和声明,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
请携带我的随身身份证件(无论是第一代还是第二代均可)。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婚姻登记申请声明书》。3、双方必须亲自在《婚姻登记申请声明书》中的声明人一栏签字或指印。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双方提交的证件和声明,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离婚后结婚需要哪些证件和声明?
离婚后结婚需要哪些证件和声明?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离婚后,另一方当事人不愿再婚的,无权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而一方当事人离婚后,在六个月内或者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因此,离婚后结婚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同时还需要进行婚姻状况声明。
结语: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离婚后结婚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和再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同时还需要进行婚姻状况声明。请携带我的随身身份证件(无论是第一代还是第二代均可)。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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