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二、办理资料
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的应提供: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的应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
四、办理时间
11工作日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漳平市桂北路78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7、8号窗口)
七、相关政策规定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正式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通知》(闽建办金函〔2017〕7号)
第一点第(二)项
全面通过平台办理业务。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中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一、规范改进提取政策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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