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2日,王某驾驶小车在京沪高速某路段行驶时,遇前车坠落一障碍物,避让不及,造成碰撞至车辆受损。
高速交警现场勘查后,因无法查明障碍物为何车坠落,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损失。
事故车经维修后,确定损失为33523元。之后,王某凭相关证据及票据向车辆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被拒绝。保险公司表示,发生事故时,吴某的驾驶证已过期,虽然保险还没过期,根据合约规定,公司也将不予理赔。
驾驶证有效期之争
原来,王某驾车发生事故的时间是2015年12月12日,但他的驾驶证有效期是到2015年9月30日,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已经过期了,而他与车辆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保险人免责”,保险公司由此认为,在此次事故中,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理赔责任。
可王某却对“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保险人免责”的意思解释另有看法。他认为,自己的驾驶证当年9月30日过期后,已于当年10月份重新办理了有效期为2015年10月24日至2025年10月23日的驾驶证。“这证明,事故发生的2015年12月12日,自己的驾驶证尚在有效期内!”
通过年审,有效期可重续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
然而,本案中,原告的驾驶证应在2015年9月30日之前换证,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2日,原告所持的驾驶证尽管超过了年审日期,但逾期尚不足一年,未被吊销,原告在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后换取了新证,且新证上载明有效期2015年10月24日至2015年10月23日,含事故发生日期,故可以证明,事故发生时,王某的驾驶证尚在有效期内,其有效期不以逾期补办为转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需赔偿王某335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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