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宅基地,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儿媳妇一户,如果没有宅基地,可以依照规定申请。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年限为多少年
并没有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年限的法律规定。一般分到的农村宅基地,只要符合使用宅基地的条件,是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但是,满足可以回收的情形时,宅基地使用权会被回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二、农村一户多宅基地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农村一户多宅基地的处理方法如下:
1、申报前,对其所在村组的旧宅基地进行调查核实后,确认无误符合条件的农户方可受理,做好批前踏勘、选址到场,审核是否符合审批条件;
2、由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在宅基地交易的时候,买卖双方如果不是唯一住房的,应该参照税务部门的税率收取相关的税费;
3、已建房户旧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农村一户多宅拆除补偿标准如下:
1、现金补偿,主要包括宅基地所有权的补偿价和集体住房的补贴价;
2、产权互调,在相同的宅基地面积下补助房屋,对于多余的房屋,也一并计算其房屋面积,给予其房屋的补贴;
3、自愿退出宅基地,自愿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国家将会给予一定的补偿。
三、如何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县土地管理部门和县政府讨论批准。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将批准的宅基地予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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