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1996年12月5日由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裴某盗窃一案,由安徽省阜南县城南派出所于1996年6月30
吴某(1996年12月5日由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裴某盗窃一案,由安徽省阜南县城南派出所于1996年6月30日查清其盗窃事实如下:1996年6月14日夜,吴某伙同裴某窜至阜南县水产站家属院,翻墙入院将该站职工朱亚峰价值8000余元的名流100型摩托车盗走。吴要求先给他骑两天,裴同意。使用中,摩托车启动不起来,吴推到飞翔摩托车修理部修理。6月18日,吴到修理部问修好没有,被在此守候的公安干警抓获。据此,阜南县公安局于1996年7月30日对吴某、裴某以盗窃罪向阜南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阜南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批捕裴某证据不足,于1996年8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县公安机关在未补查任何材料的情况下,又于1996年9月28日将原卷报送县检察院。1996年10月16日,县检察院对吴某、裴某以盗窃罪批准逮捕。1997年8月29日,裴某被抓捕归案。1997年9月12日,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阜南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裴某参与盗窃摩托车证据不足,且案发时尚达不到盗窃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997年12月2日,县公安局决定对裴某盗窃案予以撤销,并于1997年12月4日将裴某释放。至此,裴某已被关押98天。
阜南县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在审查案件中发现裴某案可能错捕,便调卷审查、取证。查明该案有以下疑点:
1、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裴某案卷中只有吴某在一次供述中讲有一同伙叫老黑,年龄24岁,具体姓名、住址和家庭情况不清楚,并没有讲老黑就是裴某,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老黑就是裴某;
2、裴某的乳名叫结来子,并没有老黑这个外号;
3、裴某于1981年7月9日出生,1996年6月14日案发时不满15周岁,尚未达到盗窃犯罪刑事责任年龄;
4、裴某于1996年农历正月12与其三哥裴汉华、三嫂孟敏、孟敏的弟弟孟凡勇四人一起到河北省石家庄市马山村第三窖厂做工,同年10月才回家,没有作案时间;5、1998年5月21日,刑事赔偿办公室办案人员赴白湖监狱提审吴某,吴某称他并不认识一个叫老黑的人,也不认识裴某。据此阜南县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确认该院批准逮捕裴某是错误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
据此阜南县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确认该院批准逮捕裴某是错误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赔偿裴某人民币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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