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法院管辖如何确定
时间:2023-05-06 22:04:32 4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足一年的,仍应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补充:

夫妻双方都是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的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居住在国外(未定居)则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居住在国外(已定居),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或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是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国公民,若双方居住在国内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一方居住在国外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都是外国公民且双方居住在国内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方居住在国内,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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