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判决的时间和开庭时间无关,只和立案时间有关。
民事案件的话,区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只有一个法官审理的是简易程序,有三个法官审理的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后的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后的六个月内审结。
刑事案件一般立案后一个半月内审结,简易程序会更短。
判决的效力:
我国传统理论一般认为,判决的效力主要有:
(1)排除效力或排他效力,即生效判决具有排除当事人对同一案件重新起诉和法院对同一案件重新审理的效力;
(2)不可争议效力,即对于生效判决,当事人不得再行争议而提起上诉,法院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予以变更或撤销;
(3)强制执行力。此外,还有人认为判决对当事人、法院、社会都有拘束力。以上认识虽然也揭示出判决的部分效力,但是并不全面。事实上,我国对于判决效力的研究和认识至今仍然处于比较浅层次和低水平的状态。
在国外法治发达国家,一般认为,(争讼)民事判决的效力主要包括:羁束力、确定力、形成力(仅存于形成判决)、执行力(仅存于给付判决)等。这些效力是判决在法律上被当然认可的制度性效力,是判决效力的主要方面。这些效力是判决在性质上原本就有的效力,所以理论上称之为判决的原有效力。此外,(争讼)判决在事实上还具有附随效力,比如,参加效力、争点效力、反射效力、构成要件事实效力等,这种效力大多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而没有制度化。判决在事实上的效力并不只限于生效或确定判决,没有生效的判决也具有某些事实上的效力。
但是,近年来,国外理论上专注于判决事实上的效力,同时也将判决的原有效力与附随效力加以流动化的考察,从而既判力与反射效力、争点效力的分界,在理论和制度上开始不太明确了,甚至许多国家开始将参加效力和争点效力作为制度性效力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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