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已经注册商标如何处理
对于这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法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主要内容有:
(1)违反商标法关于禁用条款、商标注册条件、立体商标注册限制性规定的,已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撤销注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3)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二、哪些使用注册商标行为应限期改正
以下使用注册商标行为应限期改正:
《商标法》第44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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