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失职渎职违纪行为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监督过失的场合,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可能致使被监督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次,行为人有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在监督过失的场合,则是监督者懈怠职守,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没有正确地实施监督行为。再次,失职渎职行为人(含监督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支配可能性。过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存在着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形。值得研究的是,对单纯的滥用职权行为能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通常情况下,失职渎职违纪的成立,要求产生危害后果,单纯的失职渎职行为,一般不以违纪论处。但是某些法律法规作了特殊规定,需要引起重视。
失职渎职行为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应特别慎重
有学者认为刑罚轻缓化已成为大趋势,严厉的处罚措施并不能有效阻止相应犯罪的发生,也有人认为乱世应当用重典。刑法典应当严厉化还是轻缓化是决策层探讨的事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刑法轻缓化绝不是要求执行尺度伸缩性过大,法律适用不严肃对某些违法行为的泛滥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虽然在理论上具有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性,但司法认定过程中应当特别慎重,既不能为了加重对行为人的处罚,盲目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罪,也不能为了袒护和减轻处罚而否定这种犯罪。
(原标题:滥用职权渎职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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