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债权是否可以抵消?
时间:2023-02-24 09:20:56 32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解除条件未成就前处于生效状态,因此可以破产抵消,但由于其债权可能因解除条件成就而消灭,所以应当就债权的抵消权数额提供担保,或者按债权的抵消数额提交相应的货币进行提存,以确保其债权因解除条件成就而消灭时,破产管理人能够及时收回这部分财产,对破产债权人进行分配。在破产最终分配期限届满时,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其解除条件仍未成就的,破产抵消便产生确定性效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或提存予以解除。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因其债权尚未生效,台湾学者间的通说认为不可以主张破产抵消。日本破产法则采取不同的态度,其第100条规定:有附停止条件债权或将来请求权的人清偿其债务时,为日后抵消,可以于其债权额限度内,请求寄存其清偿额。我国也有学者主张,可按上述方式进行间接抵消,即破产债权人请求将受动债权相当的破产财产提存,分配除斥期间届满后,停止条件成就者,破产债权人可就提存额受偿;停止条件不成就者,破产债权人不得参加破产分配,已提存的财产用于对其他破产债权人分配如果破产人拥有的债权为附解除条件的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抵消权时,此时债权人应无需提供担保或提存,但如日后破产人债权所附之解除条件成就时如何处理,学者间观点不一。台湾学者陈荣宗认为,债权人在破产债权附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主张抵消,应认为是自愿放弃对被动债权解除条件成就之利益,所以抵消后被动债权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也不得主张破产财团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台湾学者耿云卿也持此种观点。但也有许多台湾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这样做遥祭公平,在此种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应将抵消债额作为破产财团的不当得利予以返还。现后者为通说。另一种情况是破产的债权为附停止的债权,通说认为,此时债权人的主动抵消,是自愿放弃被动债权条件不成就、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利益。但也有的学者认为,自动债权人的抵消,不视为权益,抵消后,若在破产分配开始后的除斥期间内,受动债权停止条件仍不成就,自动债权应恢复成普通债权,继续依破产程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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