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涉嫌强制猥亵未成年少女是否会被判刑,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年龄来判断。
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是不会受到刑事处罚的;14到16周岁,涉嫌猥亵,没有造成受害方重伤、死亡的情况,一般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组织围殴一少女化州未成年人也领刑
茂名化州市有一伙未成年少女,对另一名未成年少女进行围殴,并拍摄录像上传到网络,自称是化州少女之江湖大件事。11日,记者从化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虽然两名组织者都是未成年人,但还是分别被判了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韵君(化名)听其朋友松枝(化名)说,小方(化名)在化州市一溜冰场溜冰时被自称大姐大的何芸(化名)殴打,松枝请韵君帮小方出头报复何芸。
随后,韵君便纠集了被告人云霞(化名)、诗施(化名)、恶女(化名)等人找到何芸并打了她。由于当时人流大,云霞、韵君等人把何芸拉到公园继续殴打。由于当时公园里有很多人在散步,韵君、云霞等人又将何芸拉到附近偏僻处,云霞、诗施、桃子(已作行政处罚)等人用脚踹何芸的胸部、腹部,用拳头打何芸的头部、背部等地方,还拉扯何芸的头发,一边拉,一边踢,将何芸打倒在地上再用脚踩。其间云霞、桃子(另案处理)等人还用防盗锁、砖头和高跟鞋殴打何芸。嘉熙(化名,已作行政处罚)用拳头和脚殴打何芸。打完后,松枝称打错人了,并由韵君给了何芸人民币20元,叫何芸坐车回去。
何芸被殴打的过程被恶女(公安机关侦办中)用手机拍下来,并上传到网络,名为化州少女之江湖大件事。随后,这个视频在网络上引起轰动,网络点击率高达约200万余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化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韵君、云霞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两人均属未成年,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但实施犯罪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均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韵君、云霞的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程度,化州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韵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云霞有期徒刑一年。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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