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
(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诚信原则,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四)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一律平等。。
(五)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六)绿色原则,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遵循公开的原则,主要是指:
(1)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方应当向3个以上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邀请书。
(2)开标的程序要公开。
(3)评标的标准和程序要公开。
(4)中标的结果要公开。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贯彻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对招标方来说,就是要严格按照公开的招标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厚此薄彼,亲亲疏疏。
2、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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