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致多人重伤、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如何构成的
(一)主体
本罪侵犯的是一般主体,包括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存在着很大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
一般而言,与生产、作业以及对生产、作业管理无关的行政人员、后勤人员、工会人员等,均不能成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如果这类人员在行使相关职能的过程中出现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其他犯罪处理,但是这些非生产性人员因故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以及对生产、作业的领导、指挥活动,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并由此引起重大事故的,也能够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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