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方同意进行修改的,则可以由双方修改,相当于双方在新的时间重新签订了一份新的购房合同。但是,如果购房合同已经登记备案的,则要按规定撤销备案后才可以再修改。如果对方不同意修改,则单方是不能进行修改的。
丧失购房资格后,能否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北京对新国五条的实施细则,京籍成年单身人士,只能在北京购买一套住房,若在新政颁布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在新政实施后仍未办理网签,导致不能购买第二套住房,一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那要看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过户和办理网签是如何约定的及双方在合同中的履行情况:
1、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前因一方的原因未办理过户和网签的,或因未及时付款而影响过户时间的,进而导致无法购房的,那么违约的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过户或网签的时间在新政实施后的(2013年3月31日),无法办理过户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并不能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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