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新旧法条对比,会发现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
1、一是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增加配置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2、二是针对实践中单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较为突出的现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设单位犯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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