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确认问题一直是公司纠纷的一个主要类型。股东是公司的核心,股东纠纷不仅影响到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也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作。
比如,四川xx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全球第二的钻机生产商,2008年3月7日借壳xx集团在香港上市。在上市前后,一场57名职工股东与公司及大股东的股权纠纷导致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的第一次上市聆讯未能通过。纠纷的导火线是公司对职工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不予承认并对其股权强行回购和注销。公司认为:职工股东是以其他自然人代表名义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因此出资职工不具有股东资格。
笔者认为,职工出资时都是真实、自愿、公开的,没有任何需要隐瞒股东身份的理由,无论是公司还是职工个人始终认为出资职工就是股东。根据《公司法》有关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相关证据,职工作为实际出资人已经具备了公司股东的主要条件和基本特征,其股东资格应当依法得到确认。公司在事先没有征得同意,事后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擅自把职工从实名股东变成隐名股东,违背了职工股东的真实意愿,侵犯了职工股东的权利,是无效的。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者,股东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不得侵犯。公司如此单方面暗箱操作不仅剥夺了职工股东的知情权和处置权,而且也是对职工股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双重欺骗和侵权,其法律后果只能由公司及进行决策和操作的其他个人承担。
目前,在这场引起社会及境内外媒体关注的股东资格和权益纠纷中,57名职工股东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作为原告依法起诉**公司及相关公司和个人,案件正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理之中。
笔者认为: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重要事项享有决定权,但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和决议内容都必须合法,如果存在瑕疵或者违法情形,则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有权根据《公司法》第22条关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规定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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