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名
在现实生活中,名字是公民的符号,是公民意志与人格的形式表现。
(二)盖章
在民事活动中,盖私章的也不计其数,与签名相比,盖章在法律上的风险是很大的,一是如果私章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备案登记不具有公信力;二是私章是与人分离的,不像签名因个人笔迹有别而“字如其人”,故盖下的私章是否代表本人的意思难以确定;三是私章容易伪造,当事人可能因此主张对方所述完全与己无关。
(三)按手印
关于按手印,现代社会一般不会单独使用,除非当事人不会写字,按手印的好处在明确身份这一点可做到“毋庸置疑”,因为每个人的指纹具有绝对唯一性,但需要借助高科技才能识别,故其缺陷也不容忽视,且按手印不易体现个人的自由意志,像旧社会的刑讯逼供中,屈打成招的最后一步就是人的手印“被”按在罪状上。
在司法实践中,最为慎重的选择就是签名与按手印的结合,签名是个人自然的书写流露,是个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可也有行为人事后不认可他人代签的情况,而按手印虽不易识别,但其确定身份的作用某种程度上可一举定纷争,因此,签名与按手印相结合能互取其长,互补其短,是规避风险的实用性选择。
被骗签名按手印怎么办
如被欺骗从而在合同上签名按手印的话,可以先跟对方协商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或者修改合同内容,如协商不成则若可证明自己在签订中存在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的则可向法院提请诉讼,申请撤销该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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