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这种权利是在债务人懈怠不履行债务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产生的。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制度,可以保障债权人及时追回欠款并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若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行使债权时发生懈怠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债 务 人 懈 怠 , 债 权 人 可 代 位 行 使 债 权
债务人懈怠,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在保证债权得到实现的前提下,请求实现债务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但代位后的债权人的债权额不得超过债权人的债权额。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
1.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2. 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未及时行使自己的债权;
3.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或者实现;
4. 债务人的债权不能由其他债权人行使。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实现债权。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债务人可以拒绝承认该债权,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代位权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方式,但需要注意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及程序。在债务人懈怠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考虑代位行使债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代位权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方式,但需要注意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及程序。在债务人懈怠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考虑代位行使债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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