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主体、客体、内容、形式,债权转让都应受到限制。
一、主体方面的限制。
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转让主体没有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无论其性质和形式如何。
二、对客体方面的限制。
合同的对象可以是事物、行为、智力成果。但是,合同债权的对象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行为有很多种,有些行为是可以替代或替代的,比如没有技术含量和具体要求的行为:有些行为是不能替代或替代的,比如与行为人的声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的行为。如果这种行为由他人行使,肯定会影响合同的目的。
三、内容方面的限制。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可以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可以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转让合同权利都将构成违约。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债权让与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债权让与的条件如下: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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