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具有购建住房的合同或与贷款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4、具有购建房款总额的30%以上的自有资金作为购建住房的首期付款;5、具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产作为抵押物;6、申请贷款年限必须在借款人工作年限内;7、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二)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
(三)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夫妻双方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一个家庭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处住房。
(六)贷款人须有本省(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七)同意用所购住房做抵押。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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