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将其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其他股东收到转让书面通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答复的,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对方过半数同意股东。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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