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亲属损失赔偿的限制规定
1、发生损失的原因,必须是参加医疗事故处理造成损失或者额外经济支出。参加医疗事故处理是指应卫生部门、负责组织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或者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的要求、参加法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必经程序的活动,包括亲属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应要求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争议事实,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参加赔偿调解等。如果当事人的自行上访、咨询、起诉或者非经约请自行到卫生行政部门、医学会、医疗机构查问、咨询等不属于参加医疗事故处理,不应计人赔偿范围。
2、发生损失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患者近亲属身份资格的公民,近亲属的范围根据我国民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近亲属参加医疗事故处理,一般应当是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上述亲属,如果当事人没有上述关系人,但与其他亲属具有直接扶养、赡养关系,也可以作为近亲属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由于法定近亲属关系的范围较大,可以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近亲属应当有合法的授权、具备参加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资格。
3、可以赔偿的范围,根据条例规定只包括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三项内容。但是不是每一个赔偿都有这三部分内容,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处理。例如:居所地与医疗机构同在一个省市,参加处理的近亲属也在该地区,就没有住宿费和远程交通费的问题。不直接参加医疗事故的近亲属的上述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当事人及近亲属均在医疗事故发生地居住,但是从外地请来律师或有关人员代理参加医疗事故时所支付的费用不在赔偿范围内。
4、可以赔偿的人数限制,上述人员中可以参加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人数,按照条例的规定不得超过2个人。因此,赔付参加医疗事故处理损害的人数,条例也规定为不超过两个人。
5、对经鉴定以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其参加该争议处理过程的任何损失都不予赔偿。
二、对参加死亡患者丧葬活动的亲属的损失赔偿数额的限制规定
1、发生损失的原因,是参加医疗事故致死患者的丧葬活动发生的损失。但是丧葬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能超出一定的范围,未直接参加死者的丧葬活动或者派代表参加丧葬活动的支出不属于赔偿范围。
2、发生损失主体,必须是死亡患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直系亲属与近亲属的差别很大,直系亲属依法律规定,只包括患者的父母和患者所生的子女,其他人不属于直系亲属范围。医疗事故赔偿费仅计算死者配偶或父母专程参加丧葬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不是专程参加丧葬活动发生的费用不负责赔偿,如其子女恰好出差、探亲在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其有关支出费用不能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
3、赔偿的项目是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三项,其计算方法和要求同五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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