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变更羁押期限
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拘留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
二、变更羁押期限需要检察院审查吗
(一)是否需要审查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办案机关未改变,但是羁押期限发生变化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原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前,填写《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其中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不计算羁押期限,或者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在该情形出现或者消失后规定期限内,将《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羁押期限变更通知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将变更后的羁押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1、依法延长拘留时间的;
2、依法延长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审理期限的;
3、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4、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计算羁押期限以及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
6、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
7、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中止审理以及恢复审理的;
8、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为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
9、羁押期限改变的其他情形。
三、变更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有哪些?
(一)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三)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四)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五)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六)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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