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
1、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障金的人员;
2、农村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享受“五保户”或“特困户”救济待遇的人员;
3、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4、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5、企业的特困职工;
6、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人员;
7、接受政府其他救济、救助的人员;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9、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
10、其他有材料证明确属经济困难的人员。
上述人员证明经济困难的证件或证明材料,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单位出具;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应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情况特殊的也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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