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北京就业并参保缴费。
2、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北京的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出示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北京的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基金,向北京的社保经办部门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5、待基金到帐后,北京的社保经办机构凭信息表接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
北京企业社保基数调整
北京最近一次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是在2019年,具体如下: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1)以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为7855元。(2)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基数为23565元。(3)以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为4713元。(4)以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6%作为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为3613元。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7786元,下限为555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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