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36条是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法236条第二款详细
2款的内容不属于上述假定的任何一个,而是综合了其次和再次的内容,“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理论的通说和过去的司法解释是将奸淫幼女罪作为独立的罪名来理解的。从表述看,作为独立的罪名自然是没有道理的,这一点引起了部分学者的质疑和司法解释关于罪名的修正(关于奸淫幼女的罪名以及修正,请参见《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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