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在实践中,有些情况下一些人到底有没有继承权容易让人迷惑,甚至一些本来没有继承权的人,会基于某些原因有权分割遗产。本文将做一梳理介绍。
一、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有同样的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的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互相之间是有抚养、赡养义务的,当然也是有法定继承权的。当然,主张该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一方,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这一事实。
符合《民法典》规定收养子女的,在养父母子女之间就形成拟制血亲关系,除非解除收养关系,否则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同亲生子女相同。
收养是目前唯一一种能断绝亲生父母子女法定权利义务的方式,与养父母形成收养关系,就意味着与亲生父母及相关亲属的关系的结束,不再与亲生父母及相关亲属之间有法定继承权。
二、兄弟姐妹之间也有继承权
因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当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就轮到了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当然,实践中轮到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很少。
简单说明一点:除父母完全相同的兄弟姐妹以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也是有法定继承权的。
三、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
国人重子嗣,“大孙子”是个重要人物,在一些遗产案件中,有些人朴素地认为有“孙子”的儿子都该多说,但如果说孙子不是法定继承人,很多人会感觉比较奇怪。
但本法定继承人范围本文开头介绍得很清楚了,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对此理论界存在一些争议,但目前法律规定就是如此。
这一点其实很重要,当老人留下遗嘱想把财产给孙子女时,法律上定性为遗嘱还是遗赠,影响着接受继承的时效,忽略了这一点,可能会把本来能继承的遗产变得不能继承。
当然,孙子女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在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去世的情况下,该子女的子女(即孙子女)可以代为继承该子女应继承的份额,法律上称为代位继承。
四、丧偶儿媳、女婿也可能有继承权
子女如果在父母在世时先去世,儿媳和女婿原本是对配偶的父母没有赡养义务的,也不享有继承权。
但是如果在配偶去世后,儿媳和女婿对配偶的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在法定继承时,丧偶的儿媳、女婿额外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丧偶的儿媳、女婿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影响其子女原本就有的代位继承权。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再加上其子女的代位继承,实际是可以继承两份遗产份额的!
五、不是法定继承人也可能有权分割遗产
正常情况下,没有遗嘱时遗产是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分割,但也有例外。按《民法典》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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