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的起诉流程有哪些步骤?
时间:2023-06-30 18:24:15 3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起诉离婚的程序如下:1、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2、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立案和受理;3、人民法院立案后发出开庭通知和公告;4、人民法院开庭后经过一系列开庭程序后,则进行法庭调查;5、法庭辩论;6、法庭笔录的签名确认;7、最后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宣告判决。

法院起诉离婚程序是怎样的多长时间判离

一、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1、起诉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审理

(1)审理前的准备。

(2)调解。

(3)开庭审理。

3、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

二、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开庭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顺序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七条法庭笔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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