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据抢夺枪支罪的犯罪构成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第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枪支、弹药、爆炸物抢走的行为。第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本罪的主体。第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抢劫。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加以抢夺的,不构成本罪。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滥伐林木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
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
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运输。
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
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
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
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作案的;
收购的数量较大的,屡教不改的;
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阻挠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三)主体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根据规定,单位亦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运输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
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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