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谎报军情罪的概念是什么?
时间:2023-04-28 20:14:52 4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隐瞒、谎报军情罪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军人故意掩盖军事情况,不报告或者报告不真实的军事情况,因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构成特体

1、罪体行为隐瞒、谎报军情罪的行为是隐瞒、谎报军情。这里的隐瞒军情是指将应当向首长、上级报告的军事情况隐瞒不报。谎报军情是指用编造或者篡改的军事情况欺骗首长、上级。上述隐瞒军情与谎报军情是选择性行为,实施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两者同时实施,例如隐瞒了真实的军情而又谎报了虚假的军情,也不构成数罪。客体隐瞒、谎报军情罪的客体是军情。这里的军情是指与作战有关的我军、友军和敌军的情报及其他重要信息,例如敌军的兵力、装备、部署、活动等情况;我军的兵员、装备、作战准备、战斗进展等情况;战区的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等自然情况,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情况。

2、罪责隐瞒、谎报军情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即明知是隐瞒、谎报军情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隐瞒、谎报军情罪的罪量要素是对作战造成危害。这里的对作战造成危害,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2)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3)造成死亡一人以上的,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4)造成军事装备、设施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的;(5)造成其它危害的。

(三)处罚根据刑法第422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加重处罚事由隐瞒、谎报军情犯罪而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是指造成我军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用物资严重损失,直至战斗、战役失利等。

刑法条文第四百二十二条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认定情节认定

(一)区分隐瞒、谎报军情罪与拒传、假传军令罪的界限本罪和拒传、假传军令罪侵犯的客体相同,主观上也均由故意构成,而且并列规定在同一条款内,因此要特别注意区别。它们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隐瞒、谎报军情罪的主体一般是担负侦察、通信、译电等任务的军职人员,但也包括其他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拒传、假传军令罪的主体要件只能是负有传达命令任务或发布命令职权的参战军职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隐瞒军情罪表现为故意将真实的军事情况掩盖起来,不报告给上级,从而造成危害的。谎报军情罪主要表现为编造虚假军事情报,从而使上级领导机关难以准确判断敌情,给作战利益带来损害;假传军令罪主要表现为发布或传达虚拟的或不真实的命令,给作战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区分谎报军情罪与战时造谣惑众罪的界限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战时制造谣言,致使军心不稳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不同。谎报军情罪的行为人,一般是负有传递、报告各种军职情况等特定职责的人。而战时造谣惑众罪则是任何参战人员均可构成。

2、客观要件不同。谎报军情罪是对作战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谎报军情行为,战时造谣惑众罪则表现为在战时造谣惑众,致使军心动摇的行为,主要指散布在装备、士气、战绩、伤亡情况等方面吹嘘敌人、贬损我军的各种谣言。

(三)区分隐瞒军情罪与遗失武器装备罪的界限隐瞒军情罪与遗失武器装备罪都有隐情不报的行为特征,而且遗失武器装备本身也属于军情,特别是遗失了重要武器装备,如将遗失武器装备的情况隐瞒,将可能造成隐瞒军情罪与遗失武器装备罪在定罪上发生混淆。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隐瞒军情罪以隐瞒军情为主要特征,而遗失武器装备罪以遗失武器装备为主要特征,不及时报告仅是遗失武器装备是否构成犯罪的限制性条件,不能单独成为遗失武器装备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

2、隐瞒军情的行为人并不一定就是军情本身的当事人,而在遗失武器装备罪中,不及时报告的行为人就是遗失武器装备的行为人。

3、隐瞒军情罪是故意犯罪,而遗失武器装备罪是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失武器装备后不及时报告的,一般不能以隐瞒军情罪论处,除非已对作战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如果继续以遗失武器装备罪论处,将造成明显的罚不当罪,才可考虑对其不及时报告的行为以隐瞒军情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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