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应办理收养登记,否则可能导致被收养的孩子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如果收养孤儿、残疾人儿童或者弃婴的,可以收养多名子女。
具体来说,收养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具备以上条件的收养人应当到县级以上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办理收养地震孤儿手续需提供的证明
(一)领养申请书。
(二)收养人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
(三)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说明。
(四)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收养人经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六)收养人双方年满30周岁,有生育能力的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现行计生规定的协议。
(六)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告的证明。
(八)收养查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养登记前,应公告,查找生身父母,至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身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身父母。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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