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帐号:
答辩人因一案(或:答辩人因╳╳╳对一案所提起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法条依据: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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