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股东以“技术入股”是被法律允许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资人可以以货币,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但法律禁止作为出资的,从其规定。
以技术入股的股东有哪些义务?
首先,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
其次,技术入股的出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和资金方共同联合研制、开发新产品;另一种是以技术方现成的技术成果折合成股份出资。
再次,对于技术出资的情形,出资人的出资义务,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般说来,技术方大致有三类义务:
办理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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