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三)在未建成的建筑物内设置职工宿舍;(四)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五)未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因建设工程可能损坏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因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放置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械及其附件的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升降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安装设施的;
(3)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委托承担施工现场重型机械及整体升降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除施工;
(4)无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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