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犯了强奸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且不可以再当律师。
犯强奸罪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均是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一)强奸人数
强奸多人是强奸罪的加重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强奸人数可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如增加一人增加二至三年刑期。需要注意,强奸次数不是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素,故不作为增加刑罚量的根据。但是,实践中经常发生对同一人实施二次以上强奸的情况,其危害性一般大于强奸一人一次,对于超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次数,如次数不足三次的,次数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如次数在三次以上的,次数一般作为调节基准刑的从重处罚情节。
(二)致人伤害后果
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刑法规定的加重犯罪构成要件,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强奸致人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可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用来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对于强奸致人重伤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直接依法判处,不再适用《量刑指导意见》。由于强奸致人轻伤、轻微伤,不是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一般不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三)加重处罚的情形
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刑法规定的五种加重处罚情形中两种以上情形的,一般选择其中一种较重的情形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其他情形则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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