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法人是指以慈善、社会福利、教育、文化、科研、医疗等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以基金设立的法人特征1。非营利性。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第二条,基金会活动的目的是通过资金支持促进科研、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发展。基金会是私人法人。作为非国家财政拨款机构,是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自愿捐赠而成立的私人法人。二、财产集合。基金会是财产的集合体,是于财产集合的法人,应当属于财团法人。基金会的财产大多来自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自愿捐赠。这些自愿捐赠的资金脱离捐赠人后是独立的,所有权也从原捐赠人转移到基金会法人,由法人享有。从捐赠者的角度来看,基金会法人一旦成立,就与捐赠者分离,捐赠者不再享有支配捐赠财产的权利。基金会法人中的相关人员也应当按照捐赠章程管理财产,这也不同于社区法人。3、没有成员或会员。我国很多学者认为基金会法人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基金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以财产集合为中心,不是人的集合。基金会没有自己的成员或会员,基金会的管理者不是基金会的会员,管理者的变化不应该影响基金会的存在。而且社团属于人的集合,是社团法人。基金会法人也没有意思机关,也就是没有像社团法人那样意思形成机关——会员总会。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运作,基金会管理人员不得改变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法人的性质有哪些
关于基金会法人的性质,在学理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捐献法人”说。此种观点认为,基金会法人实际上是捐献法人,因为各种基金会都是靠社会捐助而形成的,基金会成立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捐助人的捐助目的。基金会法人成立的目的就是要将捐助的财产用以实现特定的目的。
2、“基金法人”说。此种观点认为,基金会法人其实就是基金法人。它只是使一笔基金在法律上拟制成为一个主体。
3、“财团法人”说。此种观点认为,基金会法人在性质上是财团法人,通过设立基金会法人使捐助的财产成为独立的主体,使其具有存续上的永久性,管理上的独立性,并辅之以国家的监督和管理,就可以使财产得到有效的管理。
基金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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