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时间:2023-03-15 11:03:55 4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的关系:首先,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其次,犯罪构成又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属性的具体化,犯罪构成通过其一系列主观与客观的要件。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一、法官如何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或者过失

不应将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称之为犯罪既遂。我们将犯罪既遂视为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相对应的概念而使用。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也就不应使用犯罪既遂这一概念,只可使用犯罪成立的概念。

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这是犯罪既遂成立的时间条件。如果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只是实施了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就只是犯罪预备,而不能成立犯罪既遂。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这是构成犯罪既遂的实质要件。这里说的构成要件的齐备,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

二、是否需要对谋划人进行处罚

犯罪预备作为犯罪的停止形态,应根据刑法加以规制。但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犯罪预备可以免除处罚。根据犯罪预备的概念,可罚的犯罪预备行为原因在于,如果不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阻挡其停止在预备阶段,那么犯罪将自然发展到实行阶段,虽然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行为,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一种内在的联系,而这种内在联系即预备行为具有向实行行为发展的惯性,非此刑法也不予规制,所以处罚预备行为要准确的认定预备行为的性质。

我国通说认为:我国刑法之所以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犯罪未完成形态具备了与既遂形态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有所不同的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件,完成了主观犯罪故意与客观危害行为的统一。刑法的目的即保护法益,处罚犯罪预备的实质就是预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带来了危险,危险就是预备犯可罚性的唯一依据。

三、单位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包括什么

符合任意一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就是犯罪构成的符合性要求,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行为都是犯罪,可以按照相应罪名定罪处罚,而对于要件需要从主客观方面,还有从主体,客体方面来进行确定,构成犯罪的都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要件的有机统一形成犯罪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必然要侵犯某一客体,不侵犯客体的犯罪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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