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量刑处罚
时间:2023-08-09 09:34:20 1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构成犯罪的,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构成这三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

2、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

3、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第一,不能从交易的结果看卖主是否从对方那里获取的是货币还是实物来区分出售的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在通常的情况下,行为人出售的假币是为了从对方那里获得货币,但是行为人在对方没有货币或者货币不足时,往往也会允许对方将具有一定价值的实物折价进行交易,这和以假币直接购物的使用假币行为的表现形式极为相似。

出售和使用都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出售和使用的对象都是假币,而假币既可以作为一种商品出售,又可以冒充货币进行支付使用。因此,从表面上看,出售的假币和使用假币都可以表现为以假币换取实物的行为。

第二,出售的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出售的假币是以假币进行的买卖交易,买卖双方都知道标的物的性质,而使用假币是一种卖方单方面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买方利益的欺诈行为,卖方以假充真,买方毫不知情。在司法实践中,出售的假币常常表现为以低于假币面额的价格进行交易,而使用假币常常表现为按照假币的面额进行交易。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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