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定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减刑更应看什么?
时间:2023-04-23 11:00:38 19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记者经过调查发现,服刑人员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这一领域呈乱象,为服刑人员提供发明专利助其减刑的机构渐趋规模化、专业化,而法律法规在对服刑人员的发明专利进行评估和认定这一领域,尚没有统一的规定。一些省份出台了相关认定办法,同时,不同的监狱对发明成果的判定也有不同。(北京青年报1月19日)

减刑本是落实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理念的人性化刑罚执行制度,旨在以较少的实际执行获得较大的社会效果,把曾经犯过错的人当作个体去衡量其人身恶性,矫正其恶习,并鼓励其早日回归社会,减低刑罚成本。然而,这项原本充满善意的制度如果被个别罪犯恶意利用,则将司法公信及刑罚制度带来了严峻挑战。

其中一种恶意利用法律的方式就是购买他人发明专利为减刑所用,这显然是在变相花钱买刑。可以花钱减少刑罚,这不仅没有实现改造效果,反而助长了新犯罪,让罪犯可以从不当行为中得益,极大地冲击了法律公正性。可以说,如何杜绝狱中发明的猫腻已经成为维系法治基石不被摧毁的严峻问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2013年以来,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问题引起中央高度重视。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4月出台《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着力于扭转相关案件审理流于形式的以往局面,并建立了一系列公开制度,将程序置于各方监督之下。

可是,对于防止狱中发明猫腻而言,司法机关能做的极其有限。因为如果不端者已经将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做成了板上钉钉的事情,使之成为了法律事实,除非一些极端个案,如服刑人员显然没有条件炮制如此发明,司法机关则难以审查出这个专利是否真的出自其手。

因此,谨防狱中发明成变相买刑必须程序前置,这个重担须落到执行机关身上,由执行机关加强监狱管理,切断服刑人员与外界的不端联系,并对之创造过程从立项到研究进行严格备案,以备将来司法机关审查。而对于在网上公开叫卖发明专利减刑服务的违法者,公安机关也应顺藤摸瓜,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源头上予以清除。

事实上,严格说来,现行减刑制度在立法上就存在漏洞。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类减刑。一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而立功表现包括了在生产、科研中进行科技革新,成绩突出的。二是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其中包括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可以说,这两个标准都较为客观,只须衡量是否有科技革新或者发明创造,只要满足这个条件,尤其是如果符合重大立功表现,无论服刑人员是否真的已经改过自新了,在理论上都可以得到减刑。

这种制度设计也许是出于鼓励发明创造以及让标准更为客观的初衷,可是,却忽略了一个技术狂人即使科研水平再高,如果并没有真诚悔过,轻易让之回归社会,反而将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险。同时,社会的前进显然并不能主要靠服刑人员的创新,服刑人员主要任务在于认真改造,发明创造仅应定位于锦上添花,而不应在减刑中起到直接拍板的作用。可见,立法重新考虑科学创新在减刑中的权重,才是杜绝狱中发明猫腻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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