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资料提供要求
1、所提供资料的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2、复印件一律使用A4幅面,严禁使用A4以外的其他幅面的复印件;
3、不同的资料应分开复印,严禁将两份资料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4、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号码不清晰的,应在下方按原号码手工抄写;
5、纳税人提交资料每页均需盖章,按企业管理的纳税人应加盖企业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个体户等按个人管理的纳税人可用发票专用章或者手模代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岗位办理变更
1、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法定代表人签名;
2、交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核准变更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4、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要先变更代码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变更地址需带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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