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离婚时未处分,仍属于共同财产。未经特别约定,产权占一半,任何一方的权利人不得擅自处分全部产权。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由于涉及第三方(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房屋出售后无法收回,因此只能以支付房屋销售价款的一半作为对刘女士产权侵权的赔偿。此外,律师还表示,离婚诉讼中房地产纠纷的另一个热点是婚前隐匿房地产。对于如何发现这种行为,律师建议原告可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时间和交易对象。确定交易时间的目的是收集对可能声称销售款已用尽的一方不利的证据。交易对象的确定,取决于交易的下一方是否具有恶意,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是共同财产。另外,由于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以普通朋友的名义购买房产,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弟姐妹的名义购买。因此,如果一个不富裕的父母或兄弟姐妹拥有一个很有价值的财产,这种情况就可能存在。另一种方式是根据购房款支付时间,回忆当事人在此期间是否有重大财务支出或异常情况。如果条件允许,还需要查询一方银行存折中的资金流向。如果确有其事,也可以通过查询进入房地产公司购房资金的银行来源,获得一些有力的证据。总之,类似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并不少见。本案的诉讼主体是婚前共有财产认定和调查不到位,导致离婚房地产纠纷再次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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