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醉驾新规中对醉驾怎么处罚?
时间:2023-03-01 20:41:47 23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佛山醉驾新规如下:

1、根据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

血液酒精含量

●80mg/100ml至150mg/100ml(含本数,下同)

●150mg/100ml至300mg/100ml

●300mg/100ml以上的

量刑起点

●拘役1个月

●拘役2个月

●拘役3个月,每增加50mg/

100ml,可增加15日刑罚

2、醉驾从重处罚情节,每增加一个情节,可以增加15日以下刑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3、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

●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在取保候审期间脱保的;

●血液酒精含量300mg/100ml以上的;

4、罚金

根据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综合考量,一般在人民币3000元的幅度内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浙江、上海、江苏醉驾新规中属于情节比较轻微的情形:

1.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车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

2.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

3.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

4.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

5.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

6.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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