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办理期限规定?
时间:2023-04-11 08:21:19 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同的行政机关在处理不同案件时办理期限不同。公安机关的办理期限一般是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一、信访局不予受理以后该怎么办

1、根据信访条例,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2、不再受理时应通过诉讼解决。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不再受理。

二、交警开的罚单15日没有去处理怎么办

如果交警开的罚单你在15日内没有去处理,必须尽快到违章处理点处理,并且要缴纳交通罚款滞纳金。当事人没有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的行政机关对于到期限不交罚款的当事人,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越久,滞纳金也就越多,虽然按照法律规定不会超过罚金,但也要及时缴纳。否则会影响到驾驶证的年检、换证等手续的办理。或者相关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出来之后怎么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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