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补充养老保险属于团体寿险:
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满足社会统筹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补充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帮助企业员工建立的超出基本养老保险以上部分的一种养老形式。它属于团体寿险的一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三层次中的核心部分。国家多年来通过多途径多方面提出,鼓励企业建立三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在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作用。
补充养老保险属商业保险:
因此,投保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需到商业保险公司(国家政策另有规定除外)办理。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为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应缴的社会统筹基金的百分之五十,记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账户。按规定,只有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没有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就应该按照个人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全部个人缴费都计入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是国家的强制的。而补充养老则是企业自己组织的:
企业完全可以不办补充养老,劳动法并不要求企业必须提供补充养老。所以说这两者没有必然关系。理论上没有基本养老也可以享受企业的补充养老。(但是企业连基本养老都不给你买,为什么要花钱给你补充养老呢?)这儿这是不冲突的,除非单位另有规定,否则单位的工资和基本养老金不冲突。
二、参加养老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拥有知情权:
(三)享有监督举报权:
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补充养老保险不具有强制性,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但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不能参加。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政策,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
(二)自主原则: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的一种工资延期支付的分配形式。其实施主体是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企业和个人在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制定、选择经办机构和制定资金分配办法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三)民主原则: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拟定,到方案的实施运作,均体现民主原则,企业职工代表必须参与和监督。
(四)商业化原则: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并按照商业保险的规则运作。已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国家政策规定的除外),要逐步向商业保险过度,按照商业保险的规则运作。
(五)开放性原则:这一原则表现在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对内应允许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平等参与竞争;对外则不应排除外方保险公司的参与。补充养老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应与我国加入wto,与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同步进行。
(六)基金制原则: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般实行基金积累制,并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管理。对于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采用现收现付方式或政府补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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