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一、司法强制措施有哪些
司法强制措施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体现并不相同。
在民事诉讼中,司法强制措施包括:
(1)拘传,即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诉讼。
(2)训诫,即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轻微的人,以口头方式给予严肃批评和严重警告。
(3)罚款,即人民法院责令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目的金钱。它是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较重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4)拘留,即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这是最严厉的一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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